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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8 18:55:0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检速报》2020 年 6 月 27 日从法院了解到,该案被告人杨红,女,1980 年出生,侗族,贵州省人,在职大学本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原系黄平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于 2019 年 7 月 11 日被黄平县监察委员会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原系政协黄平县第十四届委员、常委,于 2019 年 7 月 27 日被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贵州省黄平县委员会撤销第十四届黄平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委员职务。
因涉嫌受贿罪于 2019 年 2 月 15 日被黄平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 年 7 月 16 日经黄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黄平县公安局执行,2019 年 7 月 25 日经黄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黄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黄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红犯受贿罪,向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 月 1 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因案情复杂,于 2020 年 2 月 4 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同时,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依法扣除审限,并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再次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3 年至 2017 年,被告人杨红在担任黄平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工程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潘某 1、冯某 2、王某、张某、杨某等 8 名工程项目承建人贿赂的钱财共计 130.2 万元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3 年下半年,杨红利用职务便利,介绍工程承建人潘某 1 承接王某承包的白庙至营上、葫芦湾至舞阳湖、凤山至滚水等公路项目,收受王某送的好处费 2 万元人民币。
二、2014 年初,杨红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工程承建人潘某 1 送的内有 5 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一张。2015 年 12 月,杨红再次收受潘某 1 送的内有 10 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一张,为潘某 1 承接得东坡农场至小高溪公路项目提供便利。
三、2014 年,杨红利用职务便利,安排跑马田至团坡公路水毁修复工程给工程承建人冯某 1 承接,并于 2014 年下半年收受冯某 1 内有 8 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一张。
四、2014 年端午节前的一天,杨红收受工程承建人冯某 2 送的现金 2 万元人民币,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在工程验收、拨款等方面提供便利。
五、2014 年,杨红利用职务便利,为工程承建人肖某承接黄平县旧州镇寨勇蔬菜基地生产便道项目提供帮助。同年 12 月,杨红收受了工程承建人肖某转入杨某持有的银行卡的 5 万元人民币。
六、杨红利用职务便利为工程承建人张某在工程计量、签字拨款等方面提供便利,于 2015 年的一天,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送的现金 2 万元人民币。
七、2016 年,杨红利用职务便利,从其他工程承建人处介绍得马海至旁海公路工程给钟某。2017 年春节前的一天,杨红在其位于岑巩县注溪乡哨坪村的老家收受钟某送的现金 2 万元人民币。
八、杨红利用职务便利,为工程承建人杨某在野洞河至屯上公路项目、上塘中学至朱家山水毁等工程中谋取利益,先后分别于 2014 年在黄平县城收受杨某送的现金 14 万元人民币。2015 年 6 月在黄平颐景园河边收受杨某送的现金 10 万元人民币。2015 年 9 月在黄平县住建局门口处收受杨某送的现金 20 万元人民币。2016 年 2 月在黄平县收受杨某送的现金 35 万元人民币。2016 年,在黄平收受杨某送的价格人民币 15.2 万元的旧挖掘机一台。


黄平县人民法院判决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红利用任黄平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且分管工程建设的职务便利,为工程老板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工程老板财物共计人民币 130.2 万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杨红收受贿赂 130.2 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的规定,被告人杨红受贿金额 130.2 万元,属数额巨大,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杨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退缴大部分赃款,并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在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幅度内量刑,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予以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积极退缴部分赃款,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未提供证据证明,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红用于折抵退赃款探路者白色小型越野车依法予以收缴。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 元)。
二、被告人杨红用于折抵退赃款的探路者越野车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杨红还未退缴的赃款 313000 元,继续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来源:法检速报
编辑 胡亚妮 / 编审 邓文盈 / 签发 黄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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