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褪色21
发表于: 2020-6-13 08:17:02 |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今天上午,备受关注的 " 男孩骑小黄车身亡家属索赔案 " 在静安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被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ofo 公司)应支付两原告小高父母赔偿款 6.7 万余元,驳回两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小男孩擅自解锁,ofo 公司为何要承担 10% 赔偿责任?此案历时多年,争议焦点何在?面对如今深陷困境的 ofo 公司,法院该如何执行生效判决?
解放日报 · 上观新闻记者采访了本案承办法官,就这些公众关心的问题一一进行解答。
为何 ofo 公司存在过错?
本案审判长、静安法院副院长丁德宏介绍,本案的受害人小高是自己擅自解锁骑行 ofo 共享单车,然后发生交通事故。但个人停放自行车的行为与 ofo 公司投放共享单车的行为,在性质上有本质区别。
" 个人在路边停放自行车,属于对个人财产的临时性处置。一般而言,车主不允许他人私自骑行,没有与他人建立法律关系的主观意愿,所以他人私自骑行发生的伤害后果不应由车主承担。" 丁德宏说,ofo 公司作为共享单车的经营企业,其在公共场所投放共享单车属于商业行为,目的是希望他人骑行其车辆,通过他人骑行来赚取一定的利益。所以,ofo 公司投放共享单车,本身是希望与不特定的对象建立法律关系,对于投放的共享单车,其理应承担相应的管理义务。如果其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导致发生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至于 ofo 公司是否尽到了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法院认为,ofo 公司对其投放的涉案 ofo 共享单车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该项义务除了确保投放在公共场所的车辆质量合格,即车辆部件装置功能处于正常状态之外,还包括通过必要的技术措施对车辆使用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具体到本案中,是指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其车辆正常流通的情况下,城市公共区域中不特定的、未满 12 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法依通常方法取得车辆进行骑行,但涉案 ofo 共享单车的锁具设计未达到有效阻却不满 12 周岁的未成年人依通常方法使用其车辆的合理标准,所以 ofo 公司对于受害人骑行涉案 ofo 共享单车因交通事故伤害致死的发生存在过错。
丁德宏说,虽然本案中肇事机动车直接导致了受害人死亡,但被告 ofo 公司对于涉案共享单车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使得受害人轻易获取涉案 ofo 共享单车,增加了受害人遭受道路交通事故伤害的风险,并且最终也实际发生了损害后果。因此,被告 ofo 公司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与受害人骑行 ofo 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丁德宏说,法院也考虑到两原告作为小高的监护人,在对小高的日常行为教导、交通安全教育和监督保护等监护职责的履行上,存在严重的过错。
因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已确认受害人一方的损失中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 2 万元,且两原告已获赔付,故两原告再要求拜克洛克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700 万元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经综合考虑,法院判决 ofo 公司对事故发生承担 10% 的赔偿责任,酌情判赔 6.7 万元。
案子曾经历两个阶段
" 受害者家属起诉小黄车索赔这个案子其实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 2017 年起诉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第二阶段是 2018 年起诉的生命权纠纷。" 本案承办法官宋东来说,公众熟知的是 2017 年起诉的案子,同案起诉的被告还有涉事车辆驾驶员、所属公司、保险公司等,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由于受害人一方与 ofo 公司之间的纠纷,为生命权纠纷,两者属于不同法律关系,能否在同一起案件中一并解决存在争议。" 考虑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可以先行审理,也方便受害人一方尽快获得相应赔偿,经过释明后,当事人同意进行分案处理,即先解决与肇事机动车方的赔偿纠纷,再行解决与 ofo 公司的生命权纠纷。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待宣判时,男孩父母又以生命权纠纷为由,再次向静安法院起诉 ofo 公司,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与 2017 年起诉时基本一致。ofo 公司同样请求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 当时共享经济发展迅猛,但对于这一新经济业态下企业经营管理中的责任、义务,法律缺乏明确规定,本案在法律适用上争议很大,同时受害人行为性质及后果的认定亦有极大争议。这起案子又是全国首例,我们在审理时必须慎之又慎。" 宋东来说,该案再次开庭后,静安法院组织召开了多次专家研讨会,讨论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宋东来说,本案中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男孩不是正常扫码解锁,属于擅自使用他人财产,共享单车企业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另一种则认为,共享单车企业应当对投放的车辆负有一定的管理义务,不能把车投放之后就不管了,共享单车企业未尽到管理义务,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对于本案判决涉及的赔偿责任,宋东来表示,虽然现在 ofo 公司经营状况不佳,但公司主体还在,法院将采取多种执行手段,督促 ofo 公司履行判决,确保当事人的胜诉权益。
希望规范共享单车行业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原告还诉请 ofo 公司撤回所有机械锁单车,改成密码锁,但法院最终没有支持这一诉请。
法院认为,ofo 公司投放的机械锁具 ofo 共享单车,系供不特定对象使用。该类型共享单车的投放,关涉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受到损害。两原告该项诉讼请求系针对社会公共利益,现两原告作为个体,在本案中主张该项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丁德宏说,ofo 公司作为新型的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对于租赁标的物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现行法律尚无明确的界定。法院在处理该起纠纷时,既要充分考虑此类企业的经营模式特征,又要深刻意识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为该类型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于租赁标的物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作出了相应界定。
就本案的处理结果而言,法院一方面避免了对共享经济模式企业设定过重的义务,另一方面又避免了该类型企业逃避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我们希望做到促进新经济形态发展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兼顾。"
栏目主编:王海燕 本文作者:王闲乐 文字编辑:王海燕 题图来源:IC photo 图片编辑:苏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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